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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西大学教职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0年12月28日 16:25  点击:[]


广 西 大 学 文 件

 

西大后勤〔2020〕8号

 


 

 

 

 

关于印发《广西大学教职工住宅室内

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及广大教职工:

为加强我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广西建设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广西大学教职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大学

                                     2020年12月22

 

 


广西大学教职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广西建设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教职工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凡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的教职工,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一部分 装饰装修管理机构

 

第四条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由后勤管理处、信息网络中心、新闻与传播学院广电中心、工会、保卫处、基本建设管理处、人力资源处、物业公司等部门协作配合,各部门分工如下:

(一)后勤管理处负责为装饰装修住户办理装饰装修许可证,与装饰装修住户签订装饰装修承诺书;负责为装饰装修过程中水电安装部分有技术需求的住户提供解答,在日常巡查中对发现的有违反水电安装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负责住宅楼公共部分水电维护、楼栋内公共区域及楼外环境卫生和绿化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在日常巡查中对发现的装饰装修垃圾污染公共环境、私自接电、损坏绿地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

(二)信息网络中心负责为装饰装修过程中网络安装部分有技术需求的住户提供解答,保障住宅外网络畅通。

(三)新闻与传播学院广电中心负责为装饰装修过程中有线电视安装部分有技术需求的住户提供解答,保障住宅外有线电视线路畅通。

(三)工会负责收集教职工会员对装饰装修期间的意见和诉求,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四)保卫处负责装饰装修过程中安全保卫工作,以及负责纠正装饰装修过程中涉及消防安全的违规行为。

(五)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接收改变住宅承重结构、增加楼地面静荷载和室内砌墙等的申请,向住户提供住房原设计单位联系方式,由住户直接联系住房原设计单位或请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出具改变住宅承重结构、增加楼地面静荷载和室内砌墙等的鉴定意见;检查易燃建材使用是否超过相关规定等。

(六)人力资源处负责将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结果反馈给被处理人员所在单位。

(七)为教职工住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负责代收住户预交的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负责在日常物业服务中对发现的有违反水电安装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不听劝止的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负责在日常物业服务中对发现的装饰装修垃圾污染公共环境卫生、私自接电、损坏绿地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不听劝止的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部分 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家居装饰装修不得改变建筑物的外观(如在外立面增开或加大、缩小门窗,局部改变建筑物外墙装饰等),不得突出窗台及阳台外安装防盗网;原有住宅楼需改造无烟灶台时,住户须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所作的改造立面、结构处理方案报校后勤管理处审批后方可动工;尚未建设或正在建设的住宅楼,如需安装无烟灶台的,整栋住宅须在建设前统一做好立面设计,与建筑外墙整体装修。新建住房如因住户改变了住房外立面导致房屋结构与报批图纸不符、面积不符(如封闭入户花园、阳台)等不能办理房产证,由住户负责。

第六条 进行家庭居室装修,不得改变、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如随意在承重墙上凿洞、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扩大原有外墙门窗尺寸或者另建门窗等);不得随意增加楼地面静荷载(如铺贴花岗岩、大理石);不得在室内砌墙或者超负荷吊顶;不得随意刨凿顶板及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缆或改线;不得擅自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以及水、电等配套设施;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不得在屋面随意搭盖建筑、构筑物及随意增加屋面荷载;不得破坏防水层;不得破坏防雷设施。

第七条 新建住房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拆改、损坏煤气管道和公用上下水管道、给排水立管(含管道的检查口等)、排污管、暗敷的电气线路、网线、闭路电视线等设施。住户拆改过的水管、电线以及因装饰装修造成其它管线等设施损坏的,不属于工程保修范围,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住户自行负责。

第八条 为确保安全,高层住宅严禁在窗户、窗台、阳台安装超出住宅外立面的防盗网以及任何形式的支架、遮阳板、花托、雨蓬及其它附属物。禁止在住宅外立面铺设或者拉接各种管线,包括电话线、电视线、晾衣架、晾衣线等。

第九条 严禁改变公共通道、消防通道、公共结构板用途。严禁在屋顶架搭建房屋、棚(篷)、电视天线等违章建筑。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由搭建者自行拆除,否则由学校相关部门统一拆除,拆除费用由私自搭建者承担。

第十条 建有入户花园的住宅,如住户非要封闭入户花园,不准用砖、钢或其它笨重材料,只能用塑钢、不锈钢或铝合金等轻质材料封闭;客厅阳台及主卧室阳台只能安装防盗网,不准全封闭。

第十一条 高层住宅严禁安装无烟灶台,严禁使用瓶装液化气。禁止对烟囱管道进行改造。抽油烟机的排油烟管一定要按设计排入管道,不准直接伸出外立面排油烟。厨房禁止安装直接往窗外排油烟的排气扇。

第十二条 禁止在楼前道路上堆放沙子、水泥和装饰装修垃圾等物品,沙子、水泥和装饰装修垃圾必须装袋卸运,在搬运过程中因抛洒造成公共环境污染的,应由造成污染的住户及时清扫;在使用电梯搬运物品或运输装饰材料时,应遵守电梯使用要求,适量均衡运送,避免损坏电梯,防止出现意外事故;卸运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临时占用公共空间的,应做好围挡并及时搬离,不得长时间占用道路、门庭、楼道等公共空间。

第十三条 严禁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造为卫生间和厨房间。严禁直接用水冲洗地板。严禁在阳台设水池。住户自行改动卫生间、厨房设施时,不准损坏原有防水层结构,以免造成渗漏。需要安装洗衣机在生活阳台的,须做好防水处理措施。因住户装饰装修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损坏等的,由装饰装修户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十四条 各类住宅应合理安装空调器室外机,不得随意悬挂。高层住宅空调的室外机统一安装在住户自己飘窗的下方,排水管按要求接入空调排水管道,空调地漏只限于空调管排水,严禁随意改动和人为改变使用功能,将其它污水排入空调排水管道。

第十五条 装饰装修施工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确保不发生火灾和火警事故。为确保施工人员和住房的安全,施工人员在装饰装修房屋内禁止使用瓶装液化气及电炉,不得擅自进行焊接作业,如涉及消防安全须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时,须到后勤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在未完成装饰装修的住宅内住宿。施工人员下班时,应认真检查施工现场,要将所有电气设备电源切断,禁止留下安全隐患。如发生伤人及消防事故,由发生事故的住户和施工人员按规定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住户分到房子后,自行检查是否通水、通电,洗手池、便盆是否堵塞等,如发现属于施工造成的问题,应及时向后勤管理处或基本建设管理处反映。

第十八条 教职工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应当选择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行业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或者选择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装饰装修从业上岗证书的装修工人进行施工。

第十九条 住宅装饰装修不论是自行施工还是委托他人施工,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住户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正常工作日及节假日中午12:00至下午14:30期间,晚上19:30至次日7:30期间禁止施工,因装饰装修造成相邻及周边住户损失及影响正常生活的,其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造成影响的住户承担。

第二十条 进行住宅装饰装修的教职工,应督促承接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或个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住户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家庭居室装修前需到后勤管理处办理装饰装修许可证,签署装饰装修承诺书,并到学校为教职工住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预交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凭装饰装修许可证到校保卫处办理施工人员进出校门手续(每户给予办理1张电动车通行卡,使用时间为2-3个月,汽车通行卡暂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严禁将各种废旧家具和装饰装修垃圾随意堆放和抛弃,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由下水道抛弃因装饰装修居室而产生的废弃物及其他物品。住宅装饰装修所产生的各种废旧家具和装修垃圾,由住户自行委托装饰装修公司清运出校园,或按市场价格委托校园垃圾清运公司清运出校园,清运费用从预交到为教职工住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的垃圾清运费中扣除,多还少补。

第二十三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要文明施工,不得因施工损坏校园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设施,如有损坏,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四条 凡有发现有违反以上规定行为的,我校教职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校督查办及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举报。校督查办、保卫处、基本建设管理处和后勤管理处有权责成其停止违规施工,限期纠正。造成房屋主体结构和外观损坏以及其他公私财物损坏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责成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房产管理部门以及学校其他有关部门(督查办、后勤管理处、工会、保卫处、基本建设管理、人力资源处、物业公司等)应加强监察管理的力度,对违规进行住宅装饰装修的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第三部分 违规违纪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住户,由房产管理部门或校园监察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水电管理部门暂停其装饰装修所需的水电供应。

第二十七条 对擅自改变、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基本建设管理处责成其恢复原有承重结构,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装饰装修。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未按整改要求和期限进行整改的,由保卫处禁止违规装饰装修者的装修装饰材料进校和暂停负责为其装饰装修工人的校门进出卡,直至其按要求整改完毕。

第二十九条 对不履行装饰装修申报手续,产生的装饰装修垃圾堆放较长时间,经校园管理部门提醒仍不主动清运出学校的,则由校园管理部门先请垃圾清运公司将装饰装修垃圾清运出校外,再责成装饰装修户支付清运费或由为教职工住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从装饰装修户预交的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中扣除。

第三十条 对不听劝阻,野蛮装饰装修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责成违规者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违规者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因违反本规定受到学校处分的,由人力资源处将处分结果通报违规者所在单位,取消其在受处分年度内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四部分 其它

 

第三十二条 住户对住房进行装饰装修的,须到后勤管理处住房管理岗办理装饰装修许可证,签署《广西大学教职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承诺书》,并到学校财务处预交纳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人民币1000元。

第三十三条 新建住房装修时间7个月,即从学校公布允许装修住房发文之日起7个月;新选腾空旧房装修时间为3个月,即领取新选腾空旧房钥匙之日起3个月。同时住户须在装修期满后按房管科要求办理学校原住房的退房手续。

第三十四条 旧房移交注意事项

(一)旧房内原有的水、电、网络、电视信号线及其它配套设施必须保持齐全、完好,确保原住房通水、每间房通电,自行处理破旧家具,保持住房的整洁卫生。

(二)移交前造成的房屋损坏及设备、设施丢失由原住户负责赔偿、修复。

(三)住户加装的设施设备如确需拆除的,拆除后破损部位由住户负责恢复原貌。

(四)未能保持旧房设施完好者,后勤管理处有权责令原住户按原貌恢复或由后勤管理处请人恢复,费用由原住户承担。

(五)对未按时腾空学校原住房的,参照2008年4月29日学校颁布的《关于丽园小区332套住户退回校内原住房的通知》精神执行。

(六)旧房配套有杂物房的,在将旧房交回给学校时一并腾空杂物房并移交给校房产管理部门,由校房产管理部门分配给新入住住户使用。超过3个月未腾空的,视为遗弃物品,由新入住住户腾空后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后勤管理处、信息网络中心、基本建设管理处、工会、保卫处、人力资源处、财务处等部门组织执行,由学校纪委办、督查室、社区办、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组织检查,住户所在单位协办。

相应投诉及咨询电话:

基本建设管理处施工服务:(32)73579;

后勤管理处水电与修缮管理服务:(32)31567;

后勤管理处住房管理服务:(32)36333;

保卫处值班电话:(32)35110。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后,《广西大学高层住宅装修规定》(西大后基〔2014〕2号)和《广西大学关于教职工住宅装修管理的暂行规定(修订稿)》(校基字〔2004〕6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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